無譯釋《思高聖經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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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4月2日,為《聖詠集》除蟲。





出谷紀
 
出谷紀 第二十二章
22:1竊賊若在挖窟窿時,被人逮住打死,打的人沒有流血的罪。
22:2若太陽已出來,打的人就有流血的罪。竊賊必須償還。他若一無所有,應賣身還他所偷之物。
22:3所偷之物無論是牛或驢或羊,若在他手中被尋獲時還活着,應加倍償還。
22:4假使有人在田地和葡萄園放牲口,讓牲口到別人的田地去吃,應拿自己田地或園中最的出產賠償。
22:5假使放火燒荊棘而燒了別人的麥捆或莊稼或田地,點火的人應賠償。
託管物遺失賠償法
22:6假使有人將銀錢或物品交人保存,而銀錢或物品從這人家中被偷去,若賊人被尋獲,應加倍賠償。
22:7若尋不到賊人,家主應到天主前作證,自己沒有伸手拿原主之物。
22:8關於任何爭訟案件,不拘是對牛、驢、羊、衣服,或任何遺失之物,若一個說:這是我的。兩人的案件應呈到天主前;天主宣佈誰有罪,誰就應加倍賠償。
22:9假使有人將驢、牛、羊,或任何牲口託人看守,若有死亡或斷了腿,或被搶走,而又沒有人看見,
22:10應在上主前起誓定斷兩人的案件,證明看守者沒有動手害原主之物;原主若接受起的誓,看守者就不必賠償;
22:11若是由他手中偷去,他應賠償原主;
22:12若被野獸撕裂了,他應帶回作證明,為撕裂之物就不必賠償。
22:13假使有人借用人的牲口,牲口若斷了腿或死亡,而原主不在場,就應賠償。
22:14若原主在場,就不必賠償;若是僱來的,已有僱金作賠償。
保障人權法
22:15假使有人引誘沒有訂婚的處女,而與她同睡,應出聘禮,聘她為妻。
22:16若她的父親堅決不肯將女兒嫁給他,他應付出和給處女作聘禮一樣多的銀錢。
22:17女巫,你不應讓她活着。
22:18凡與走獸交合的,應受死刑。
22:19在唯一上主以外,又祭獻外神的,應被毀滅。
22:20對外僑,不要苛待和壓迫,因為你們在埃及也曾僑居過。
22:21對任何寡婦和孤兒,不可苛待;
22:22若是苛待了一個,他若向我呼求,我必聽他的呼求,
22:23必要發怒,用刀殺死你們:這樣,你們的妻子也要成為寡婦,你們的兒子也要成為孤兒。
22:24如果你借錢給我的一個百姓,即你中間的一個窮人,你對他不可像放債的人,向他取利。
22:25若是你拿了人的外氅作抵押,日落以前,應歸還他,
22:26因為這是他唯一的鋪蓋,是他蓋身的外氅;如果沒有它,他怎樣睡覺呢?他若向我呼號,我必俯聽,因為我是仁慈的。
22:27不可咒罵天主,不可詛咒你百姓的首長。
22:28不可遲延獻你豐收的五穀和初榨的油;你子孫中的長子,都應獻給我。
22:29對於你牛羊的首生也應這樣行;七天同牠母親在一起,第八天應把牠獻給我。
22:30你們為我應做聖善的人;田間被野獸撕裂的肉,不可以吃,應扔給狗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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