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譯釋《思高聖經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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肋未紀
 
聖潔的法律(17-26)
肋未紀 第十七章
宰牲為祭的條例
17:1上主訓示梅瑟說:
17:2「你告訴亞郎和他的兒子及全體色列子民說:上主這樣吩咐說:
17:3色列家中任何人,在營內或在營外,宰殺牛或綿羊或山羊,
17:4而不牽到會幕門口,在上主的住所前,奉獻給上主作祭品,這人就應負流血的罪債;他既使血流出,就應由民間剷除。
17:5為此,色列子民應將他們平素在野外宰殺的犧牲,牽到上主前,在會幕門口交與司祭宰殺這些犧牲,獻給上主作和平祭。
17:6司祭將牲血灑在會幕門口上主的祭壇上,焚燒脂肪,化為中悅上主的馨香。
17:7從此後,他們不應再宰殺犧牲,獻給他們非法敬拜的一些山羊神:這為他們世世代代是一項永久的法令。
17:8此外,你應吩咐他們說:色列家及僑居在他們中間的外方人,誰若願意獻全燔祭或祭獻,
17:9而不牽到會幕門口,奉獻給上主,這人就應由民間剷除。
17:10色列家及僑居在他們中間的外方人,有人吃了什麼血,我必怒容而視,與這吃血的人作對,由民間將他剷除。
17:11因為肉軀的生命是在血內,我為你們指定了血,在祭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,因為血具有生命,故能贖罪。
17:12為此,我吩咐色列子民說:你們中任何人都不可吃血;僑居在你們中間的外方人,也不可吃血。
17:13色列子民和僑居在他們中間的外方人,誰若獵取了可食的野獸或飛禽,該放盡牠的血,用泥土蓋上。
17:14因為一切肉軀的生命都繫於血,為此,我吩咐色列子民說:任何肉上的血,你們都不可吃,因為一切肉軀的生命,都繫於血;誰吃了,應被剷除。
17:15不論是本地人或是外方人,吃了自死或被猛獸撕裂的禽獸,應洗自己的衣服,用水洗澡,直到晚上是不潔的;後他才潔淨。
17:16但是,如果他不洗衣,也不洗身,應負罪債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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