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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潔的法律(17-26) | 肋未紀 第十七章 |
宰牲為祭的條例 |
17:1 | 上主訓示梅瑟說: |
17:2 | 「你告訴亞郎和他的兒子以及全體以色列子民說:上主這樣吩咐說: |
17:3 | 以色列家中任何人,在營內或在營外,宰殺牛或綿羊或山羊, |
17:4 | 而不牽到會幕門口,在上主的住所前,奉獻給上主作祭品,這人就應負流血的罪債;他既使血流出,就應由民間剷除。 |
17:5 | 為此,以色列子民應將他們平素在野外宰殺的犧牲,牽到上主前,在會幕門口交與司祭宰殺這些犧牲,獻給上主作和平祭。 |
17:6 | 司祭將牲血灑在會幕門口上主的祭壇上,焚燒脂肪,化為中悅上主的馨香。 |
17:7 | 從此以後,他們不應再宰殺犧牲,獻給他們非法敬拜的一些山羊神:這為他們世世代代是一項永久的法令。 |
17:8 | 此外,你應吩咐他們說:以色列家及僑居在他們中間的外方人,誰若願意獻全燔祭或祭獻, |
17:9 | 而不牽到會幕門口,奉獻給上主,這人就應由民間剷除。 |
17:10 | 以色列家及僑居在他們中間的外方人,有人吃了什麼血,我必怒容而視,與這吃血的人作對,由民間將他剷除。 |
17:11 | 因為肉軀的生命是在血內,我為你們指定了血,在祭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,因為血具有生命,故能贖罪。 |
17:12 | 為此,我吩咐以色列子民說:你們中任何人都不可吃血;僑居在你們中間的外方人,也不可吃血。 |
17:13 | 以色列子民和僑居在他們中間的外方人,誰若獵取了可食的野獸或飛禽,該放盡牠的血,用泥土蓋上。 |
17:14 | 因為一切肉軀的生命都繫於血,為此,我吩咐以色列子民說:任何肉上的血,你們都不可吃,因為一切肉軀的生命,都繫於血;誰吃了,應被剷除。 |
17:15 | 不論是本地人或是外方人,吃了自死或被猛獸撕裂的禽獸,應洗自己的衣服,用水洗澡,直到晚上是不潔的;以後他才潔淨。 |
17:16 | 但是,如果他不洗衣,也不洗身,應負罪債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