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肋未紀 第二十二章 | 吃祭物的條件 |
22:1 | 上主訓示梅瑟說: |
22:2 | 「你告訴亞郎和他的兒子,叫他們對以色列子民獻與我的聖物應謹慎,免得褻瀆了我的聖名:我是上主。 |
22:3 | 你對他們說:世世代代,你們後裔中,若有玷污不潔的,竟敢接近以色列子民獻與上主的聖物,這人應由我面前剷除:我是上主。 |
22:4 | 亞郎的後裔中,凡患癩病或淋病的,在他未取潔以前,不可吃聖物;凡摸過死屍所染不潔之物的,或遺精的人, |
22:5 | 或摸了任何能染上不潔的爬蟲,或摸了能使自己染上任何不潔的人; |
22:6 | 凡摸了這些東西的人,直到晚上是不潔的,除非他用水洗身,不准吃聖物。 |
22:7 | 太陽一落,他就潔淨了,以後可吃聖物,因為這是屬他的食物。 |
22:8 | 不可吃自死或被猛獸撕裂的獸肉,免得染上不潔:我是上主。 |
22:9 | 他們應遵守我的訓令,免陷於罪惡;因此褻瀆訓令的,必遭死亡:我是使他們成聖的上主。 |
22:10 | 任何族外人,不准吃聖物;司祭的客人和傭工,也不准吃聖物; |
22:11 | 但是司祭用銀錢買來的僕人,卻可以吃;凡生在他家的人,也可以吃這食物。 |
22:12 | 司祭的女兒,如嫁給族外人為妻,不准吃作獻儀的聖物; |
22:13 | 但是司祭的女兒,如成了寡婦或棄婦,因沒有兒子,又回到父家,如同她年輕時一樣,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;但是任何族外人不得吃。 |
22:14 | 如果一人因不慎而吃了聖物,應償還所吃的聖物,還應另加五分之一,交與司祭。 |
22:15 | 司祭不應讓以色列子民褻瀆所獻與上主的聖物, |
22:16 | 而使他們因吃自己獻的聖物,負起賠償的罪債;因為我是使他們成聖的上主。」 |
祭牲應無瑕疵 |
22:17 | 上主訓示梅瑟說: |
22:18 | 「你告訴亞郎和他的兒子,以及全體以色列子民說:以色列家中或住在以色列中的外方人,任何人如奉獻祭品,不管是為還願,或出於自願,獻給上主作全燔祭的, |
22:19 | 應是一隻無瑕的公牛,公綿羊,或公山羊,方蒙悅納。 |
22:20 | 凡身上有殘疾的,你們不應奉獻,因為這樣為你們決不會獲得悅納。 |
22:21 | 如有人為還願,或出於自願,給上主奉獻牛羊作和平祭品,應是無瑕的,方蒙悅納;身上不應有任何殘疾。 |
22:22 | 眼瞎的或殘廢的,或斷肢的,或患潰瘍的,或生痲疹的,或長癬疥的:這樣的牲畜,你們不可獻給上主;任何這樣的牲畜,不可放在祭壇上,獻給上主作火祭。 |
22:23 | 一腿太長或太短的牛或羊,你可獻為自願祭祭品;但為還願,必不蒙悅納。 |
22:24 | 此外,凡睪丸傷壞,砸碎,破裂,割去的牲畜,你們不可獻給上主;在你們的地域內,萬不可舉行這樣的祭獻, |
22:25 | 也不可由外邦人手內接受這樣的牲畜,獻給你們的天主作供物,因為身上殘廢的,有缺陷的,為你們不會獲得悅納。」 |
22:26 | 上主訓示梅瑟說: |
22:27 | 「幾時牛或綿羊或山羊一生下,應七天同其母在一起;自第八天,作為上主的火祭祭品,方蒙悅納。 |
22:28 | 牛羊及其幼雛,不可在同一日內宰殺。 |
22:29 | 幾時你們給上主奉獻感恩祭,應這樣奉獻,才獲得悅納: |
22:30 | 祭肉,應在當天吃完,不應留到次日早晨:我是上主。 |
22:31 | 你們應遵守我的命令,一一依照執行:我是上主。 |
22:32 | 不要褻瀆我的聖名,叫我在以色列子民中常被尊為聖;我是使你們成聖的上主, |
22:33 | 是我由埃及地領你們出來,為作你們的天主:我是上主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