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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紀 第三十五章 | 肋未城 |
35:1 | 上主在耶里哥對面,約但河邊,摩阿布曠野內,訓示梅瑟說: |
35:2 | 「你命令以色列子民,應由他們分得的產業內,指定一些城給肋未人居住,將城四周的牧場,也分給肋未人。 |
35:3 | 這些城歸他們居住,城郊的牧場為牧放他們所有的牛羊和一切牲畜。 |
35:4 | 你們劃給肋未城郊的牧場,應由城牆起,周圍向外伸展至二千肘, |
35:5 | 即由城外向東方量二千肘,向南方量二千肘,向西方量二千肘,向北方量二千肘,城在中央;這些土地為作他們城郊的牧場。 |
35:6 | 分給肋未人的城中,應指定六座為避難城,殺人者可逃入城中。此外還應給他們四十二座城。 |
35:7 | 這樣,劃給肋未人的城,共計四十八座,連城郊的牧場在內。 |
35:8 | 當你們由以色列子民的產業中,劃分給肋未人城邑時,由大支派應多取,由小支派應少取;每支派應依照自己分得的產業,將城邑劃給肋未人。」 |
避難城 |
35:9 | 上主訓示梅瑟說: |
35:10 | 「你告訴以色列子民說:幾時你們過約但河進入了客納罕地, |
35:11 | 應選定幾座城作你們的避難城,凡誤殺人的,可逃到那裏。 |
35:12 | 這些城可作為你們脫免復仇者的避難所,好使殺人者不致在未立於會眾前受審判以前,便遭人殺害。 |
35:13 | 你們應指定六座城作為你們的避難城。 |
35:14 | 在約但河東指定三座,在客納罕地指定三座,作為避難城。 |
35:15 | 這六座城為以色列子民和外方人,以及住在你們中間的人,作為避難所;凡誤殺人的,都可逃到那裏去。 |
35:16 | 人若用鐵器打人,將人打死,他就是兇手,兇手應處死刑。 |
35:17 | 人若用手中可砸死人的石頭打人,將人砸死;他就是兇手,兇手應處死刑。 |
35:18 | 或者人若用手中可打死人的木器打人,將人打死,他就是兇手,兇手應處死刑。 |
35:19 | 報血仇的,可將兇手殺死;幾時遇見他,可將他殺死。 |
35:20 | 人若因懷恨撞倒了人,或故意拋物打人,致使那人死了; |
35:21 | 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人,將人打死;打人的應處死刑,因他是兇手;報血仇的人,幾時遇着兇手,可將他殺死。 |
35:22 | 但是,若人並無怨仇,偶然撞倒人,或無意中拋物傷人, |
35:23 | 或因沒有看見,使任何能打死人的石頭落在人身上,致使那人死了,彼此並沒有怨仇,也沒有意思害人, |
35:24 | 對這樣的案件,應在打死人的和要報血仇者之間進行裁判。 |
35:25 | 會眾要把殺人者由報血仇者手內救出,使他回到他曾逃入的避難城內,叫他住在那裏,直到傅過聖油的大司祭去世。 |
35:26 | 但殺人者如果離開他逃入避難城的邊界以外, |
35:27 | 報血仇者若在避難城邊界以外遇見了他,將殺人者殺死,他並不犯流血的罪, |
35:28 | 因為那人該留在避難城內,直到大司祭去世;大司祭死後,殺人者方可回到屬自己產業的地方: |
35:29 | 這是你們世世代代,在你們任何住處,應遵守的法令。 |
35:30 | 凡殺人的案件,應依據幾個證人的口供,纔可處決殺人犯;惟獨一人作證,不足以將人宣判死刑。 |
35:31 | 對於被判死刑的殺人犯,你們不可取贖命金,因為他應該死。 |
35:32 | 同樣,你們對逃入避難城的人,亦不可取贖金,准他在大司祭死以前回到本鄉居住。 |
35:33 | 你們不可玷污你們所居之地,因為血能玷污地;在那裏流了血,除非流那殺人者的血,為那地沒有其他取潔的方法。 |
35:34 | 你們不可褻瀆你們所居之地,這地也是我居留之地,因為我上主是住在以色列子民中間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