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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申法律 | 申命紀 第十二章 |
聖所唯一 |
12:1 | 這是你們在上主你祖先的天主賜給你作產業的地上,當遵守奉行的法令和規則;你們幾時生活在那地,就應日日遵守。 |
12:2 | 凡你們去征服的民族供奉神祇的地方,無論在高山上,或在丘陵上,或在任何綠樹下,都應加以破壞: |
12:3 | 拆毀他們的祭壇,打碎他們的石碣,燒毀他們的神柱,砍倒他們神祇的雕像,將他們的名字由那地方完全消除。 |
12:4 | 你們不可像他們那樣崇拜上主你們的天主。 |
12:5 | 上主你們的天主,將由你們各支派中選擇一個地方,為立自己的名號,為做自己的住所,你們只可到那裏去尋求他, |
12:6 | 在那裏奉獻你們的全燔祭、祭獻、什一之物、獻儀、還願祭、自願祭,以及首生的牛羊; |
12:7 | 在那裏你們和你們的家屬,應在上主你們的天主面前宴會歡樂,因為上主你們的天主祝福了你們的一切事業。 |
12:8 | 你們不要照我們今日在這裏所行的,各行其是, |
12:9 | 因為你們至今還沒有到安居之地,還沒有到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為業的地方。 |
12:10 | 但是,當你們過了約但河,住在上主你們的天主賜給你們為業的地方,脫免了四周的仇敵,安居樂業時, |
12:11 | 你們應在上主你們的天主所選定為立自己名號的地方,奉獻我所吩咐的一切:即你們的全燔祭、獻祭、什一之物、獻儀,以及一切向上主許願應獻的禮品; |
12:12 | 你們和你們的兒女、僕婢,以及在你們城鎮裏的肋未人,都應在上主你們的天主面前一同歡樂,因為肋未人沒有在你們中分得產業。 |
獻祭的規律 |
12:13 | 你應小心,不可在你所見的任何地方奉獻你的全燔祭; |
12:14 | 只可在上主由你一支派中所選定的地方,奉獻你的全燔祭,行我所規定的一切。 |
12:15 | 但是你可在各城鎮內,依照上主你的天主所賜與你的祝福,隨意殺牲食肉;不潔和潔淨的人,都可以吃,如吃羚羊和鹿肉一樣; |
12:16 | 只有血,你們不可以吃,你應將血如水一樣潑在地上。 |
12:17 | 你所收的五穀、酒、油的十分之一,你的頭胎牛羊,你許願獻的供物,或自願獻的供物以及你手中的獻儀,都不可在你的城鎮內吃, |
12:18 | 只可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,在上主你的天主選定的地方,你和你的兒女、僕婢,以及在你城鎮內的肋未人一起吃;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,為了你的一切事業而歡樂。 |
12:19 | 你要留意,在你的地域內,永不可忘記肋未人。 |
12:20 | 當上主你的天主,照他對你所許的,擴展了你的疆域時,你若說:「我想吃肉,」你既然想吃肉,你可以任意吃肉。 |
12:21 | 若上主你的天主選定建立自己名號的地方離你太遠,你可照我吩咐你的,宰殺上主賜給你的牛羊,在你的城鎮內任意吃, |
12:22 | 全如吃羚羊和鹿肉一樣;不潔和潔淨的人,都可以一起吃。 |
12:23 | 但應記住:不可吃血,因為血是生命,你不可將生命與肉一起吃。 |
12:24 | 你不可吃血,應將血如水一樣潑在地上。 |
12:25 | 你不要吃血,好使你和你的後代子孫能享幸福,因為你行了上主眼中視為正直的事。 |
12:26 | 至於你所獻的聖物和許願的祭品,應帶到上主所揀選的地方去; |
12:27 | 將你的全燔祭、肉和血全獻在上主你的天主的祭壇上;至於其他的祭獻,應將血倒在上主你的天主的祭壇上,肉可以吃。 |
12:28 | 你應謹慎聽從我吩咐你的這一切事,好使你和你的後代子孫永遠享福,因為你行了上主你的天主眼中視為善良和正直的事。 |
禁行異民禮儀 |
12:29 | 當上主你的天主,將你所要進佔之地的民族,由你面前剷除,而你佔領了他們的地方,住在那裏的時候, |
12:30 | 你應小心,不要在他們由你面前消滅以後,你自己反受迷惑,去仿傚他們;也不要探究他們的神說:「這些民族怎樣事奉了他們的神,我也要怎樣去做。」 |
12:31 | 對上主你的天主,你不可這樣做,因為凡上主所憎恨的可惡之事,他們對自己的神都做了;甚至為自己的神,用火焚燒了自己的子女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