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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紀 第十四章 | 關於喪儀和食物的規則 |
14:1 | 你們是上主你們天主的兒女。你們不應為死者割傷自己,不應將頭頂剃光, |
14:2 | 因為你是屬於上主你天主的聖潔人民,上主由地上的萬民中,特選了你做他自己的人民。 |
14:3 | 凡是可憎惡之物,你不可吃。 |
14:4 | 你們可吃的走獸如下:牛、綿羊、山羊、 |
14:5 | 鹿、羚羊、黇鹿、野山羊、臆羚、野牛和野羊。 |
14:6 | 走獸中,凡有偶蹄分趾而又反芻的走獸,你們都可以吃。 |
14:7 | 但是在反芻或有偶蹄分趾的走獸中,你們不可吃的:有駱駝、兔子和岩狸,因為牠們雖反芻,蹄卻不分趾,對你們仍是不潔的。 |
14:8 | 至於豬,雖有偶蹄,卻不反芻,對你們也是不潔的;你們不可吃這些走獸的肉,也不可摸牠們的屍體。 |
14:9 | 水族中你們可吃的如下:凡有鰭有鱗的,都可以吃; |
14:10 | 凡無鰭無鱗的,都不可吃;這一切對你們都是不潔的。 |
14:11 | 凡是潔淨的飛禽,都可以吃。 |
14:12 | 飛禽中不可吃的:有鷹、鶚、禿鷲、 |
14:13 | 鳶隼、鵰類, |
14:14 | 凡烏鴉之類, |
14:15 | 駝鳥、夜鷹、海鷗,凡蒼鷹之類, |
14:16 | 小梟、鴟梟、白鷺、 |
14:17 | 塘鵝、鴇、鸕鶿、 |
14:18 | 鸛鷺類、戴勝和蝙蝠。 |
14:19 | 凡有翅的昆虫,對你們都是不潔的,都不可吃。 |
14:20 | 凡潔淨的飛禽,都可以吃。 |
14:21 | 凡自死的動物,你們不可吃,卻可送給在你城內的外方人吃,或賣給外邦人,因為你是屬於上主你天主的聖潔人民。不可煮羊羔在其母奶之中。 |
什一的獻儀 |
14:22 | 你每年在田地內播種所得的出產,應繳納十分之一。 |
14:23 | 你應在上主選定為立自己名號的地方,於上主你的天主面前,吃那五穀、酒、油的十分之一,及你的頭胎牛羊,好使你能學習着常敬畏上主你的天主。 |
14:24 | 如果為你路途太遠,你不能把十分之一之物運去,因為上主你的天主選定為立自己名號的地方離你太遠,那麼若上主你的天主祝福了你, |
14:25 | 你可以把物品換成銀錢,手中帶着銀錢,往上主你的天主所選的地方去, |
14:26 | 在那裏可隨意用銀錢買牛羊、清酒和濃酒,以及你願意要的,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吃喝,與你的家屬一同歡樂; |
14:27 | 但在你城內的肋未人,你不可忘記,因為他在你中間沒有分得產業。 |
14:28 | 每過三年,你應取出全部出產的十分之一,儲藏在你城鎮內, |
14:29 | 那沒有與你分得產業的肋未人,和在你城鎮內的外方人、孤兒、寡婦都可來吃喝,得享飽飫,好叫上主你的天主,在你所做的一切事業上祝福你。 |